基本信息
* 承保年龄: 28天-60岁
* 保障期限: 终身
* 缴费方式: 与保险公司约定
产品亮点
1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,提供身故、全残保障,80种重疾+35种特定疾病,保您终身无忧。
2、重大疾病给付100%基本保额,特定疾病给付20%基本保额,享有特定疾病豁免保障,更显关爱。
3、0-60岁皆可投保,一生的保障让您无后顾之忧。
保障内容
身故保险金 按约定给付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(不含)前身故,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(不计利息)给付“身故保险金” ,本主险合同终止。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(含)后身故,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“身故保险金”,本主险合同终止。
全残保险金 按约定给付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(不含)前发生全残,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(不计利息)给付“全残保险金” ,本主险合同终止。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(含)后发生全残,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“全残保险金”,本主险合同终止。
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%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列“重大疾病”(无论一种还是多种),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“重大疾病保险金”,本主险合同终止。
特定疾病保险金 20%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列的“特定疾病”(无论一种还是多种),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%给付“特定疾病保险金”。
豁免保险费 按约定给付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列的 “特定疾病”,我们豁免疾病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以后的各期保险费。
免责条款
因下列第(1)至第(7)项情形之一,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“身故保险金” 、 “全残保险金”的责任;因下列第(1)至第(9)项情形之一,导致被保险人发生“重大疾病” 、 “特定疾病”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“重大疾病保险金” 、 “特定疾病保险金”及“豁免保险费”的责任:
(1)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2)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3)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成立(若曾复效,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)之日起 2 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(4)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(5)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(6)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(7)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;
(8)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,但符合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“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(HIV)感染” 、 “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(HIV) 感染”、 “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(HIV)感染”的不在此限;
(9)遗传性疾病(但符合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“严重肾髓质囊性病”及“肝豆状核变性(Wilson 病)”的不在此限)、先天性畸形、变形或染色体异常。
发生上述第(1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主险合同终止,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。
发生上述第(1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发生“重大疾病”的,本主险合同终止,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。
发生上述第(2)至(7)项导致被保险人身故、全残或发生上述第(2)至(9)项导致被保险人发生“重大疾病”的,本主险合同终止,对于本条款规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,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,则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。